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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发行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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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发售方式有公募发售、定向私募发售两种。
1、企业债的发售。
企业债券的主承销在我国的发展还并不是很成熟,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是国内唯一一家同时具备主承销企业债券和短期债券资格的承销商。2006年,开发银行顺利完成41支企业债券与短期债券的主承销和副主承销工作,主承销总金额达人民币116.9亿元,比2005年提高210%,继续保持销售市场领先水平。开发银行主承销的“06鲁能债”首次选用股票交易所网上发售的方式,奠定了国内企业债券在股票交易所公开发售的先河,从发售完成到挂牌上市仅5个工作日内,实现了企业债券发售挂牌上市一体化的创新目标。
2、国债的发行。
国债发行按是否有金融服务中介服务参与售卖的基准来看,有直接发售与间接性发售之分,其中间接性发售又包括代销、承购包销、招标发售和拍卖发售四种方式。直接发售,一般指作为发行体的国家财政部直接将国债定向发售给特定的投资者,也称定向私募发售,采用这种销售方式发售的国债数额一般不太大。而作为国家财政部每次国债发行额较大,如美国每星期仅中长期国债就发售100亿美元,我国每次发售的国债至少也达上百亿元人民币,仅靠发售主体直接销售巨额国债有一定难度系数,因此采用该种发售方式比较少见。
(1)代销发售。
代销方式,指由国债发行体授权委托代销者代为向社会售卖债券,能够 充分运用代销者的营业网点,但因代销者仅仅是按预定的发售前提条件,于约定日期内代为销售,代销期终止,若有未销出余额,全都退还给发售主体,代销者不承担一切风险性与责任,因此,代销方式也是有不如人意的地方:不能确保按当时的供给与需求具体情况形成有效的发售前提条件;销售效率难尽人意;发行期较长,由于有预约销售期的受限制。
所以,代销发售仅适用于证券市场不发达、金融市场秩序不良、投资者缺乏主承销前提条件和积极性的具体情况。
(2)承购包销方式发售。
承购包销发售方式,指大批投资者组成承购包销团,按一定前提条件向国家财政部承购包销国债,并由其负责在销售市场上转卖,一切未能卖出的余额均由主承销者包购。这种发售方式的特征是:承购包销的目地是要求主承销者向社会再售卖,发售前提条件的确定,由作为发行体的国家财政部与承销团达成共识,一切承购手续完成后,国债才能与投资者见面,因而主承销者是作为发售主体与投资者间的媒介而存在的;承购包销是用经济手段发行国债的标志,并可以用招标方式决定发售前提条件,是国债发行转向市场化的一种方式。
(3)公开招标发售。
公开招标发售形式,指作为国债发行体的国家财政部直接向大批投资人招标,投资人中标申购后,没有再向社会市场销售的义务,因而中标者成为国债认购者,当然中标者还可以按一定售价向社会再行出售。相对承购包销发售形式,公开招标发售不但实现了发行者与投资人的直接见面,减少了中间阶段,而且使市场竞争和其他市场机制通过投资人对发售条件的自主选择投标而得以充分体现,有益于形成合理合法的发售条件,也有益于缩短发售时间期限,提升销售市场效率,减少发行体的发售成本,是国债发行形式市场化的更进一步加深。
(4)拍卖发售。
拍卖发售形式,指在拍卖销售市场上,依照常规的经常性的拍卖形式和程序,由发售主体主持,公开向投资者拍卖国债,完完全全由销售市场决定国债发行售价与利率。国债的拍卖发售实际是在公开招标发售基础上更为市场化的做法,是国债发行销售市场高度发展趋势的标志。由于该种发售形式更为科学合理、高效,所以现阶段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债发行多采用这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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