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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判多久?哪些行为属于校园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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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判多久?
2017年,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进行宣判。五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事件回顾:
今年2月28日下午15时至晚22时之间,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的一名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四名女被告人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
期间,五名女被告人还脱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进行了传播;其中一名被害人,当天先后被殴打了三次。
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四名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五名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在被羁押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考虑到五名被告人的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哪些行为属于校园霸凌?
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
·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
·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
·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画侮辱画,写侮辱性的文字。
·网上欺凌(cyberbullying),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分的言论。
校园霸凌的校霸们,往往家庭教育缺失,各位家长管教好自己的孩子,自己的孩子不好好教育,欺负别人的孩子,要么被人捅死,要么去牢里接受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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