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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失业金怎么领取?下岗职工失业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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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属于下岗职工失业金的申领和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现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作如下回复:
一、下岗职工失业金申领。
1、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对协议期满出中心因企业原因暂不具备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可提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在此期间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可以继续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当实现再就业或其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条件出现时,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享受完的待遇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您2003年出中心时并没有同你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申请领取相关失业保险金,您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待遇将为您保留直至您正式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2、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您与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您已于2011年与您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您应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享受失业保险,您所在企业以出下岗中心为由不办理失业保险的行为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
二、劳动合同相关问题。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您所在公司需要支付给您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为解除合同时即2011年9月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再根据劳动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非以2003年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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