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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生是否享受国家 两免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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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措施,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是国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大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200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提出,从2006年开始,用两年的时间免除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实行“两免一补”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随着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全面实施,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一般情况下会选择进入公办学校接受免费义务教育。但个别地方,由于公办学校数量不足或交通不便等原因,经过地方政府积极努力后,公办教育资源仍然难以全面覆盖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针对这种情况,为妥善解决这些地区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当地政府可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办学任务。对这些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弥补政府办学不足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学生,应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具体资助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目前,有些地区对由政府委托办学的农村地区民办学校的学生已做到“一视同仁”,浙江等省正在探索通过“教育券”的方式解决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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