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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作为怎么办?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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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咨询涉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及你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关于村民所违反的《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释义。
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和《公路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内容,与《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比较,《公路法》规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更加严格,不论是永久性建筑物还是临时性建筑物均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内建设。《公路法》颁布后,并没有废止《公路管理条例》。在《公路法》生效后,《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法》相抵触的部分,应当废止;不抵触的部分,仍要继续执行;今后《公路管理条例》修改了,再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筑控制区的最小范围应当是:从公路边沟外缘算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二、村民无间距建房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以及《公路法》第八十二条引用的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依据你提供的信息,村民在乡村公路边无间距建房的行为,应该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但是,如果如你所述,村民无间距建房对道路交通和公路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则应评估其对公路的确切损害程度,并且不排除适用《公路法》第八十四,八十五条,依法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三、不排除政府和执法部门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政府和执法部门没有责令建房户拆除违规建筑,不排除该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但前提是你反映情况的相关部门具有积极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从上述分析来看,该案的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为交通主管部门。
根据《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因此,综上所述,只有是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方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可依法向有关的行政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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