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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工作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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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填制完毕。将尚未登记的账目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清册。
2、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并要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必须交清;接办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的遗留问题写成书面材料。
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负责人监交;主管单位会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还应与主管单位监交。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人员审查、签名和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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