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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男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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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张三(男)系某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已婚,民主党派人士;李四(女)系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婚,民主党派人士。张三与李四系上下级关系,两人自2010年至2015年期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二、关于定性问题
张三与李四均系公职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由于二人非中共党员,纪检监察机关只能对该二人给予政务处分。第一种观点认为,张三和李四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虽然自2015年之后再无联系,但所造成的影响一直持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二人政务处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张三与李四自2010年至2015年期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按照行为发生“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应当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二人政务处分;第三种观点认为,对张三与李四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问题,处理时应按“从旧兼从轻”原则无异议,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二人政务处分。
三、几个问题
(一)是否公职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案例中提到的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系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比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员,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甚至大于公务员数量,由于这些人员也行使公权力,有必要将其纳入监察对象范围,由监察机关对其监督调查处置。因此, 张三与李四均系公职人员,定义为监察对象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二)如何选择适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张三与李四自2010年至2015年期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张三与李四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应当适用2014年4月25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的规定给予张三和李四政务处分。与此同时,依据2012年8月22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的规定,也可给予张三与李四政务处分,但是,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务处分的种类由之前的四种调整为六种,取消了“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这个档次,根据董芳老师发表的文章提到的观点“对于政务处分法之后或之前的违法行为,可以分别适用《政务处分法》第41条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对上述案例中的张三、李四进行政务处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此二人进行政务处分。
(三)如何区分“通奸”“嫖娼卖淫”“ 权色交易、钱色交易”
通常而言,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一是双方要有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二是不正当性关系基于双方自愿而不以钱、权等为媒介。所谓“通奸”,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是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通奸虽不触犯刑法,但属于破坏家庭关系及伦理道德,极易引发腐败及犯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而言,“通奸”与党纪处分条例中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可以等同。
“嫖娼”,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即建立在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通常而言,嫖娼是男子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卖淫妇女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卖淫是女子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条件与嫖娼男子自愿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权色交易、钱色交易”,是指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谋利而与之交易的情节,侵犯党员干部的职务行为廉洁性。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侧重于利益交换,如果行为人双方是基于感情而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没有给予或获得不正当利益,只要任何一方有家庭,则应认定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区分上述几个概念,需要结合案情及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才能对违纪违法人员给予恰当合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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