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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 自古奸情出人命

许多中国王朝有着明文司法保护婚姻。如果男子发现妻子出轨(丈夫没有出轨一说,古代女人是男人的私人物品),法律会保护丈夫的权益。
上古的肉刑
第一帝国时期的法律往往非常残酷,动辄割去人的鼻、耳。通奸这种破坏家庭共同体的行为更是遭到强烈抵制。
根据记载,最早在周朝也就是儒家思想最开始起源的时候就可以看到对通奸行为的定罪“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宫也就是宫刑,用阉割来恐吓通奸者。
以暴虐闻名的秦朝,直接将阉割提升到了死刑,而且是“人人得而诛之”,可称之为历代最严。这种做法的思路很简单——婚姻不是你个人的事情。彼时集体主义的情绪比今天浓郁得多,生育大事根本不是夫妻二人能决定的。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西方。斯巴达人的妻子如果觉得丈夫不够强壮,无法生育健康的后代。她便有权申请与其他男子繁衍子嗣。但如果发现一位斯巴达女性未经许可与其他男人通奸。那么等到她的将是极为残酷的惩罚。
唐宋的自卫法
到了唐宋,司法变得个人主义化,执政思路认可“出轨是家务事”。但是,丈夫在理论上无权对绿了自己的男人做出什么。《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规定:通奸之人,要被判劳改一年半,如果通奸者有丈夫,时间将延长到2年。丈夫不得私自对出轨的妻子和绿自己的男人做什么。
不过,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唐宋的自卫法还是给了苦主们一个报仇雪恨的机会。
《唐律疏议·贼盗》中规定:凡事半夜进入主人家中的人,无论是否有歹意,只要未经主人允许,主人有权将其杀死。这里的未经允许,自然包括进自己家门与自己老婆通奸的人。
宋代沿袭唐朝的司法,《宋刑统》明确地指出:“若奸夫入人家行奸,家主‘登时许杀’”。这个可以堪称是中国最早的明文“捉奸法”了。不过这里也指出了唐宋的苦主捉奸有个非常致命的弱点--只能在苦主家中,而且对红杏出墙的妻子丈夫束手无策。如果在外苦主是不能杀的,只能通过上诉的手段判奸夫淫妇一年半和两年的有期徒刑。不过考虑到唐代“大赦天下”的频率是平均每三年左右一次,所以或许唐宋时代是古代苦主们最苦逼的一个时期了。但总的来说,让你“出人命”还是很有可能的。
元明的全家捉奸
元代开始,中国政府走向小政府模式,对民间宗族采取放权处理。体现在捉奸上,就是明文规定允许全家捉奸让对方“奸情出人命”
元代的法律明文规定,丈夫在抓捕出轨的妻子与奸夫时,只要对方拘捕便有权将其当场格杀而自己无罪。值得一提的是,丈夫如果不杀妻子只杀奸夫,或者只杀妻子不杀奸夫,那么官府反而会脱下他的裤子打板子。某种程度来说,元代司法对小家庭的维护是最积极的,没有之一。
到了明朝时人在元代的基础上发展了这条法律。不仅仅是丈夫本人,丈夫的家属也有权杀死奸夫淫妇。而且,家属有权杀死奸夫后,将出轨的媳妇卖掉。虽然看上去十分痛快,但也给了婆家一个合法拐卖妇女的权力。毕竟彼时没有摄像机,所谓奸夫淫妇全凭在场之人的口供。如果婆家缺钱了,以通奸罪名将女方卖掉完全有可能。也难怪女权主义者这么讨厌明朝。
总之,历朝历代都有让奸情出人命的办法。各种私底下的私刑,比如浸猪笼更是比比皆是。在古代想要有婚外情,真的得做好出人命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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